對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親身見證」新規定,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台灣方面也應該跟進,「因為部落客推薦,消費者往往不覺得是廣告,很容易因此上當」。
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說,美國這種作法非常開明先進,因為廠商及部落客在過程中都獲得利益,因此部落客也應該對消費者負責。
「台灣以往是由名人代言,觀眾很清楚這是廣告,但部落客推薦,消費者不覺得是廣告,很容易因此上當。」吳家誠呼籲,台灣也應該跟進,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則指出,台灣可以參考美國的作法,台灣目前雖然沒有規定必須公開與廠商關係,但對於網路部落客的行銷仍有相關規範。
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表示,消保法二十二條及公平交易法二十一條,都有「企業經營者」不得做不實廣告的相關規定。
他說:「如果部落客的確收了廠商的金錢或產品,那麼他就算是『企業經營者』,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