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文?廣告文?美部落客從實招來

吳佳珍/整理報導 |20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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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興盛後,不少網友喜歡寫產品使用心得,文章不泛使用「感覺不錯」、「C/P值很高」等形容詞,但是在美國,以後恐怕不能這麼隨意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日前頒布新規定,未來部落客若寫下自己的商品體驗,必須清楚說明是「免費試用」或「接受廠商酬勞」,否則將受罰。

有償代言 須明文揭露

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令的FTC委員以四票對零票,表決通過修訂「廣告推荐與見證的使用指南」,這是自一九八○年該指南制定以來首度更新,針對部落格修改「親身見證」規定,將從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由於不少部落客的商品正面評價推文,往往讓大眾難以判斷究竟是消費者的肺腑之言,還是廠商花錢請來打廣告的代言人,FTC決定要求將有償代言和無償背書,正式畫下楚河漢界,並祭出更嚴格的規範。

依據新指南,凡透過部落格、脫口秀、傳統廣告等媒體提出的「親身見證」行為,若出於廠商委託代言,並取得酬勞,都須明文揭露。若消費者因部落格的不當產品評論而蒙受「損失」,部落客或廠商可能得負起賠償責任。這項新政策也適用於推特(Twitter)、臉書(Facebook)等新興媒體廣告。

每次違法 處罰鍰35.3萬

新版內容主要針對變化快速的新興媒體世界,以及廠商如何利用部落格與Twitter、Facebook等社交媒體來做產品宣傳,以期使廠商與為其產品宣傳的部落客、研究機構以及代言人間的商業利益關係更透明。

FTC並未設定代言酬勞的門檻,僅表示只要從廠商獲取利益,不論金額大小都須公諸於世。若廣告商或代言人並未揭露自己收受企業的好處,或推出不實、誤導、未經證實的廣告,一旦被查獲,FTC將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一萬一千美元(約台幣三十五萬三千元)的罰鍰。

同時,企業也面臨更嚴格的檢驗標準:若廠商出資委託研究機構進行調查,得到的結果對自己有利,那該公司在打廣告時,亦須公布雙方的商業行為。

檢舉才處理 著重宣導

FTC官員表示,目前他們並未看到大批部落客散播不實廣告的歪風,不過FTC有意先行設下標準,以防患於未然。此外,FTC亦強調,自行掏錢購買、或在促銷活動中拿到免費試用品者,其在部落格上分享滿意的使用經驗,並不在此限。

研究機構Forrester Research分析師柯克蘭對此樂見其成,認為此舉可遏止上述「不道德的活動」,並讓消費者提高警覺,留心部落格格主和廠商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關係。

不過,這項法規將如何落實,目前還是很大的問題。

FTC表示,未來並非要徹查所有使用者的網站,而是當有人檢舉才會處理。他們認為,著重在教育與宣導,會讓民眾了解如何拿捏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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