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可行 須有完善配套

劉美萍(基隆市/退休人員) |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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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陳(冫中)表示,為了照顧「窮得只剩下房子」的老人,將跨部會研議、合作推動美日澳星等國實施的「反向抵押貸款」,即「以房養老」的社會福利制度,預計一年後完成規畫,擬從都會區試點辦理。

所謂「反向抵押貸款」是以房養老,老人可「分期賣房子」,亦即「抵押」給金融機構,按月或一次領取一筆錢養老,直到往生、永久搬離或侵害協議,必須還款時,金融機構才有權處分房子。

台灣的老人多由子女供養,經濟自主來源偏低,而且自用住宅比率雖近九成,但目前規定名下有不動產者不算低收入戶,但許多老人只有房子、沒有生活費,以致生活無著落,在高齡化、社會福利制度無法全面照顧到老人時,「以房養老」確實是可行。

不過,在規畫以房養老時,有幾個問題必須考量。首先,房價要以什麼標準(市價、公告現值等)鑑價?房屋抵押給金融機構期間,若遇價格波動,是否跟著調漲或調低,若不明訂,抵押人與金融機構可能會有爭議。

其次,住宅因大小、地段、屋齡等不同而價格不一,如果是兩、三百萬元的房子,每月領取的金額有多少,夠不夠生活所需?會不會有「活太久,資金卻用完」的問題?

再者,內政部長江宜樺日前表示,明年將提出貧窮線調整方案。因為隨著貧富兩極化產生近貧、新貧,他們得不到低收入戶補助,卻實際上生活有困難,因此調整貧窮線,應與「以房養老」、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制度同步考量,不應相互排擠,才能真正照顧有房子而貧困的「非低收入戶」。

此外,國人普遍有把不動產留給子女的觀念,因此「以房養老」可能偏向無子女,或子女收入高的老人,反之,分期賣屋可能會出現糾紛,必須有完善配套措施,譬如排除民法規定,限制子女繼承權利等,但這牽涉到親情倫理及修法,需要多費思量。

還有個問題,台灣仍有一成多的人是無殼蝸牛,無法「以房養老」,他們是最需社會保險體系照顧的一群,因此政府必須建構周全的社會保險制度。

劉美萍(基隆市/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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