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輿論認為爆料會「炸掉」科學辦案精神,但筆者覺得未必全然如此,因為在國內民主、法治未充分落實,人民對貪腐的不滿,無法以法律途徑獲得紓解下,於是鋌而走險爆料,乃是「必要之惡」,這也是司法怠惰衍生的現象。
因此,爆料文化的猖獗是司法無能、政治不清明所導致,若是吏治澄清、司法廉能的話,豈有爆料者存活的空間?爆料文化亦屬民眾宣洩感情的管道之一,不應倒果為因,忽略了民眾的無奈及不滿。
試問,許多重大的弊端,如果不是媒體爆料,檢、調單位會積極偵辦嗎?若不是一連串的爆料,誰又會知道官商勾結嚴重?媒體的爆料好比走在時代的前端,逼司法單位打起精神,重新認清自己職責。而且,爆料者不似寫黑函者,躲在暗處去傷害別人,而是「挺身而出」,要承擔民、刑事責任,因此爆料者往往官司纏身,法律機制其實對爆料者已有節制。
爆料係體制外的行為,雖不足為訓,卻是邁向健全民主、法治的過渡階段,顢頇的司法體制,由於爆料者不斷刺激,似乎展開實際行動了,難道對台灣不是一種貢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