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戴台北縣鶯歌鎮有兩處古厝,是日治時期特色建築,但都碰到經費問題而難保,其中「汪洋居」保存較完整,業主也同意登錄為縣定古蹟,但向文建會提報整修補助費用,迄未獲核定。
另一處「成發居」古厝,業主無保存意願,縣府打算價購保存,卻因向文建會申請補助遭拒,業主已委託房屋仲介出售,引起文史界關注,呼籲政府設法保留。
保護舊房子比新建築更困難、代價更高,文建會作為國家文化發揚、維護、推廣最高單位,卻遲遲未核定經費,加上台北縣政府除了經費問題,沒有法源執行公權力,眼見古厝年久失修,或將被業主出售,令人痛心。
英國的保護、保存古蹟作法值得參酌。英國有古建築保存條例,各個城市都要遵行,根據規定,凡是一八四○年前的建築物,一律要保護,不得更改外觀;一九○○年前後的建築物,依據是否有保留價值而定;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建築,凡不適當的可重建。這些規定強制執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到屋主,沒有得商量,因此英國的古建築物保存,可說是西方國家中做得最好的。
大陸考察團曾到英國「取經」,訪問倫敦巴特萊特建築規畫學院,院長考林斯教授提到,英國保存古建築物「沒有料到,這樣規定,倒為英國找到一條生財之道,推動了英國旅遊業的發展」,近年大陸如北京保存「胡同」,吸引西方觀光客,成了推動旅遊業發展的重點。
反觀我國,政府沒有強制規定,中央單位忽視,地方政府無力施為,屋主又討價還價,導致古建築物無法保存,而外國遊客來到台灣,看到的都是現代建築,看不到傳統特色的古厝,將如何發展觀光?
台灣部分古建築屋主較近利,只想拆除改建大樓,期待豐潤收益,要求他們犧牲小我,也許太過高調,但若從國家觀點,一個充滿傳統特色、古意盎然的城市,必然有極大的觀光收益,所以政府應有強制作為,引導民眾以長遠眼光看事情。
鄧玉英(北縣汐止/文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