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勿搶錢 檢討滯納金制度

林士光(桃園市/行政人員) |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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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總預算出爐,由於預期稅收將大減,決定增加規費及罰款收入二十二億元,其中增加最多的部分,是財政部罰金罰鍰收入,及法務部緩起訴處分金等,並非最常見的交通罰款收入。

罰金罰鍰及緩起訴處分金等,與一般人關係不大,而交通罰款收入,雖然也非規費及罰款收入增加的主要項目,交通部更澄清,交通罰款歲入金額與今年相去無幾,是依降低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做通盤考量,警方絕不會、也不可能為了達成歲收預算而開罰單。

交通部所言應不假,因為近五年的交通違規罰款全年總額,大都在兩百三十億至兩百五十億元之間,相對於這次增加規費及罰款收入二十二億元,的確不成比例。

縱然如此,我認為,仍然值得大家關心。

以高雄市為例,去年度交通罰款超收五億多元,罰單這麼多,據統計並不全然是民眾不守法,而是罰則不明確,交通號誌不清楚,造成處處陷阱。

再根據公路總局資料,去年結算全國欠繳交通罰款的比例,已上升到五年來最高的約百分之二十二,今年一月份的欠繳率,更飆到百分之四十四點八,欠繳金額達八億六千多萬元。

違反交通規則應當處罰,追繳交通違規的「滯納罰款」,如同加強查緝逃漏稅,也是合理的,但「滯納金倍增」制度並不合理,罰單最低三百元,逾期一個月以內罰四百元、兩個月內罰五百元,超過兩個月則罰六百元,等於原應繳金額的一倍。

當前各種政府規費、稅費的滯納金,最高是勞保費的百分之二十,健保費、所得稅滯納率都是百分之十五,水電費則分別是百分之五與二,而交通罰款滯繳超過兩個月竟高達百分之一百,顯然極不合理。

酒後駕駛等惡性違規的犯行,當然可採重罰嚇阻,甚至可加倍執行「滯納金倍增」制度,但一般交通違規「欠繳罰款」,不應被當成「罪惡」而二度處罰,否則就是「搶錢」了,呼籲交通部盡速研議修正這項不合理制度。

林士光(桃園市/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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