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風災造成嚴重損失,地層下陷問題再度引起國人注意。
其實沿海低窪地區逢雨必淹已不是新聞,政府為解決難題在民國八十年即核定「養殖漁業輔導方案」,規畫設置養殖生產區,投資興建養殖公共設施,推廣海水、海洋養殖,推行使用循環水設備等措施,減少養殖的用水量,對不適合養殖的魚塭,配合地區發展及其他產業的需要,鼓勵釋出等改善方案。
並於八十四年通過實施「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提出四大防治對策及五大量化目標,預期八十九年前達成陸上魚塭減少三萬公頃,一半以上的地層下陷區不再下陷,嚴重下陷區的非法水井減少一半,地下水低於零水位線的面積減少一半,及地下水抽出量不超過安全出水量。
然而事隔十餘年,莫拉克颱風重創南部養殖集中地區,災情創紀錄,也揭露地層下陷、違法魚塭、水源改善與魚病等問題,未獲得有效的解決,甚至更惡化的殘酷事實,這都顯示主管機關的決策與執行力,必須檢討,監察院也應該究責,讓後繼者知所戒慎,否則災難永不止。
如今傷害已造成,面對許多沿海地區低於海平面,連排水都極為困難的事實,是否對這些地區要再投下龐大的治水經費,並且允許就地復養,政府必須三思,不能只想靠補助與低利貸款安撫民怨,而不面對是否該繼續從事養殖生產。
更重要的是,對不符規定受災業者是否就地合法,還是要公告禁養,政府必須有明確的政策性宣示,並擬妥退場機制與配套措施,不能再和稀泥,以免災害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