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社會勞動服務」新制今天上路,短期刑及犯行較單純受刑人,可聲請用無償的社會勞動服務,取代罰金或坐牢,條件為判刑六個月以下、拘役、罰金宣告的「短期自由刑」者。
這項措施引起部分縣市民眾的疑懼,擔心原本將入獄的人「流放在外」,可能會利用勞動機會脫逃、再度犯罪,因而「心驚驚」。
這樣的疑懼,當然不是沒有可能,但也有不少縣市民間相挺,願意接納這些受刑人,反而部分公家機關排斥,可見新制的宣導不足。
其實,不少被判拘役、罰金者的處境堪憐,譬如有人因家貧買不起奶粉,被迫賣人頭帳戶;有老人要養三個孫子鋌而走險走私;有人因酒駕判刑,父親中風無人照顧;有單親媽媽因前夫不負責任,獨力撫養小孩,沒錢繳交罰金等。
如果沒有錢繳罰金,就要入獄服刑,確實其情可憫,改為執行「勞動服務」,應不會有「危險」,實在不必讓他們因輕罪而失去人生,失去改過自新機會。
其次,易服社會勞動還有另外目的。
目前犯罪率節節升高,監禁率又較多數國家高,監獄超收,日漸擁擠,以雲林監獄為例,原可收容五百名受刑人,如今已「爆」到一千八百多人,在擁擠的監獄裡,加上天熱,難免心浮氣躁,容易滋生事端,懲戒效果有限,社會勞動服務可解決此一問題。
不過,竊盜、吸毒案等受刑人,是否適合安排執行「勞動服務」,有考量的空間,彰化地檢署表示,會安排到「適當場所」勞動服務,但所謂適當場所恐怕有爭議。
譬如雲林縣,首批勞動服務受刑人今天起將在二崙鄉種樹,如果有竊盜、吸毒案受刑人,在監獄外的「開放空間」,尤其吸毒者毒癮發作,難保不發生意外,所以雲林地檢署表示,改服勞動者會嚴格審查;希望能確實做到,或排除竊盜和毒犯,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社會勞動役有正面功能,但執行細節有待斟酌,更重要的是,更生人要珍惜、懷著感恩的心,才能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