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國有地 須追究行政怠惰

林士誠(北縣土城/文字工作者) |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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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北縣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涉嫌在平溪鄉十分瀑布竊佔國有地,擅自設置圍籬,民眾須買門票,才能欣賞「屬於國家的」天然美景,基隆地檢署雖偵辦,但因已過追訴時效,只能處分不起訴。

其實類似案例並不少見,經濟部第七河川局配合屏東縣政府,推動高屏溪堤岸單車道,對沿線占用河川局土地又拒絕拆除的民眾,提出竊佔告訴,也因占用時間超過十年,超過法律追訴期,處分不起訴。

竊佔國土罪的追訴期現已修正為二十年,但依據舊刑法只有十年,兩案都適用舊刑法而不起訴,令人徒呼負負。

公有地遭占用普遍而嚴重,凸顯的是法紀觀念淡薄。民眾占用公有地,有的是不知情,有的是貧窮等因素而不得不然,也有投機取巧,最不可思議的是,部分占用公有地的民眾明知違法,當公家單位要索回,竟還要求補償費,若不從就發動抗爭,依法論法,豈有道理可言?

不過,十分瀑布案則是明顯是公權力不彰的結果。

據報導,檢察官怒指國有財產局行政怠惰,已函送監察院追究,官方長期行政怠惰,不可寬待。

公有地遭占用主要是有關單位未盡管理責任,十分瀑布案歷經多任台北縣長而不處理,是一實例,因此,為維護公權力,相關單位應全面清查公有地地籍、造冊,一旦發現遭占用,應立即採取行動追償使用費,若仍置之不理,應該採取法律行動,才能產生嚇阻作用。

對於公有地遭占用,未善盡管理責任單位、人員更要追究責任。十分瀑布案牽涉的不只是國有財產局,而有多達二十幾個單位互踢皮球,但無論牽涉的單位多寡、層面多高,監察院均應嚴加追究,彌補司法不足,否則官箴不彰,占用公有地的情形只會多不會少。

林士誠(北縣土城/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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