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中壢一處廢棄停車場,一隻雪納瑞犬被主人鎖在車內,門窗緊閉,當時值正午,狗兒在三十五度高溫下,不斷拍打車窗、吠叫,有人發現報警,但由於汽車屬私人財產,警方礙於法令,擔心背上毀損罪,不敢破窗救狗,待找到車主,狗兒已悶死。
警方處理的態度令人難以茍同,有什麼事會比救一條生命重要嗎?礙於法令不願破窗,我相信沒有一條法令會處罰為尊重生命而救狗的員警,而且可用大量水澆車,暫時降低車內溫度,延緩狗兒生命,等待救援機會也是變通辦法;「悶死狗」事件除凸顯生命教育的失敗,也顯示警方危機處理能力尚有努力空間。
今日台灣,人們對待動物態度雖趨仁慈,但也只是在有選擇性的條件下,有限度的改變,人們依然會為一己利益,而剝削其他動物生存權利,不幸被悶死的雪納瑞的主人如此,「礙於法令」的警方也是共犯結構。
建議相關機構修正「動物保護法」,讓警消單位具有強制力,能在動物處境危急時救援,避免再發生類似悲劇。
劉韻詩(台北市/退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