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甸基金會舉辦「無障礙建築」公聽會,指出台灣有百分之十五的人口是高齡與身心障礙者,而建築法規規定六層樓以上建築才須裝設電梯,對老人與身障者形成極大障礙,因此主張修改規定三樓以上就應裝設電梯。
無障礙住宅通用設計是當今居住空間的發展趨勢,也是老人、身障、臨時行動不便者、孕婦等生活上的必要設施。所謂無障礙住宅,以往大家只注意到衛浴廁設備的方便,如今把焦點轉移到公共行動空間及垂直升降機設施,可說是一大進步。
內政部對伊甸基金會的建議,表示將評估可行性,可說是從善如流,但長遠之計,政府應考量加速都市計畫更新,讓「五樓以下不足五十戶的集合住宅」都能改建,電梯問題自然迎刃而解,但這需要時間,因此,應先針對現有老舊公寓改善。
瑞典、丹麥設立電梯的門檻是到三樓或四樓,但我國現行規定,僅六樓以上集合住宅、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的集合住宅,才裝設電梯,若能擴大適用範圍,未來無障礙建築將增加。
但是,現有五樓以下老舊公寓是既有建築,除非改建不可能裝設電梯,若要增設升降設備,可考慮以坡道或其他設施,如無障礙平台、升降家具、爬梯機、動力軌道等替代。
不過,這些新的無障礙升降設備,安全規格與認證,國家標檢局至今未擬訂標準,無法納入「建築法」等法規中,以致不能合法的設置在有需要的公共建築,這有待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協調解決。
此外,目前舊建築「拉皮」可獲得政府補助,那麼幫助老人與肢障人士有升降設備搭乘,應該更有補助的正當性,內政部在作成政策時應納入考量,讓集合住宅得以無障礙名義進行改善。
羅利輝(基隆市/營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