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限某些星座才能應徵 憲法保障求職權利 法律規範不能有歧視條款 有關單位應查察
近一年來,不斷在媒體上看到一些又好氣又好笑的求職新聞,像是雇主在招募規定明言「星座限定」,只歡迎某些星座的求職者,拒絕某些星座的求職者,資方甚至意有所指的表示,正是這套面試策略成功,才讓公司業務蒸蒸日上。

媒體也都以社會萬象的趣聞來報導,不見有人提出批判與糾正,甚至還宣揚奇特的篩選方式有效。
憲法保障人民求職的權利,法律也規範雇主不得在求職規定中,設置任何歧視性的條款,非但性別年齡不能歧視,星座、血型、身高、體重、宗教信仰…,也不能明文規定在求職規範中,因此雇主可以對自己不喜歡的求職者說,因為有了更好的人選所以不錄用,但不能白紙黑字地寫在招募書上,限制求職者的身分屬性。
遺憾的是,法治觀念無法深入人心,人們想當然耳地把各種違法要求與限制,堂而皇之寫在招募廣告中,絲毫不覺有錯誤,甚至勞基法早已廢除了試用期,勞方卻還自認可以對勞工有試用觀察期,以至於出現試用期滿不聘用後的薪資爭議,像是日前連鎖冰品業者的加盟店,就以員工通不過試用為由退聘,甚至還不給試用期間的薪水,指稱在面試時已充分說明未通過試用就不給薪水。
資方難道不知道,違法的規定並不會因兩造都言明就變成合法,只要勞方提供服務,資方就應該支付報酬,資方可以勞方工作能力不佳等,要求離職或解聘,但卻不能拒絕支付薪資。
近年來,由於景氣差,求職者不敢奢望高薪,只求有份工作的心理,造成少數雇主的老大心態,認為我給你工作是賞賜,員工應該感恩,導至出現各種荒謬的違法情事,如果政府相關單位不能積極主動查察、懲罰非法,及幫助勞方保障權益,反而默許資方各種非法行為,視為不景氣中的不得已,將會助長勞雇關係的積非成是,最終將嚴重傷害勞資雙方的信任,形成三輸。
國任(台北市/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