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機車騎士違規騎上國道高速公路,又逆向行駛,被近百公里時速的汽車迎面撞上,送醫傷重不治,家屬控告汽車駕駛人涉及過失致死,士林地檢署認為,機車騎士違規在先才導致事故,認定汽車駕駛人無肇責,不起訴處分。
「大車撞小車,還把人撞死,但錯的不一定是大車」,這項觀念很重要,卻很少人思考。台灣社會一向認為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要負責任,都要判罰,而且「人死為大」,無論死者是否有錯,都要獲賠償,其實在美國、日本等國家,不是這樣的。
先說我的經驗。筆者由於上夜班,深夜一點多才下班,有一晚下班回家時,路上已沒有多少人車,前方兩名年輕學生共騎機車,都沒帶安全帽,看到遠方有警車,立刻自慢車道回轉,逃避攔檢。
機車從慢車道回轉,騎進快車道與我的車撞個正著,幸好車速不快,兩名學生僅皮肉擦傷,卻要我賠償,警方也說出「大車撞小車」的「道理」,令我非常生氣,最後經警方一再「勸說」,我也看在對方是學生的份上,給了一千元讓他們去醫院敷傷,但氣人的是,警方竟沒開單給對方。
我好好的開車,對方沒戴安全帽逆向行駛、高速回轉撞上我,怎麼會錯在我呢?在美日等國家,違規者肇事而致死傷,沒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或負起責任,因為錯在自己,警方還會開單給違規者,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以「機車騎士違規騎上高速公路,又逆向行駛」一案為例,死者家屬具狀控告汽車駕駛人涉嫌過失致死,就是不正確的法律觀念,幸好檢察官明察秋毫,判定汽車駕駛人無肇事責任。
希望這個案例能在司法界建立共識,才能使少數違規者不再「肆無忌憚」,也能保障多數守規矩的駕駛人避免「無妄之災」。
陳東齡(北縣汐止/上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