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正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2009.06.13
1171觀看次
字級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一項判例震驚銀行界,法官以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判決一名持卡人不必給付循環利息、違約金,僅須償還本金即可。由於法官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判定循環利率條款無效,未來其他卡債清償案是否比照辦理,值得關注。

信用卡引進台灣數十年,迄今流通卡數超過三千萬張,成為生活消費最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信用卡提供「先消費、後付款」的好處,通常消費者每月收到帳單時,只要定期繳納較低的「應繳金額」即可。不過,迄今許多消費者並不知道,以刷卡十萬元為例,每月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銀行以百分之二十循環利率計算,最後本金加利息可能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還清,循環利息總額比本金還高。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例,使用某銀行信用卡與現金卡之持卡人,每次都只繳納帳單上的「最低應繳金額」;幾年下來,本金加循環利息共五十八萬餘元未還,銀行於是告上法院。不料,法院以銀行允許消費者用最低應繳金額分期繳納信用卡與現金卡款項,再收取高額循環息的作法,形同「請君入甕」條款,甚至是一種「消費陷阱」,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判決該持卡人只須清償本金。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在數年前經歷嚴重的卡債風暴,造成數十萬卡奴;迄今如此不合理的「消費陷阱」竟然繼續存在,對消費者極不公平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竟然還繼續使用?持卡人如果仔細檢視銀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可能會發現更多不合理的條款,例如某大型發卡銀行的契約上載明「優惠期間屆滿,或優惠期間持卡人有延遲繳款、未繳最低應付款項、不良信用紀錄等,銀行可以無須事先通知,隨時調整利率至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試問,利率的變動涉及持卡人權益變更,銀行怎麼能夠不必通知持卡人,這樣對持卡人不公平,也不合理。這些不公平的金融商品契約有進一步檢討的必要。

這些明顯不利金融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長期存在,使得消費者與銀行打交道時,有如小蝦米對大鯨魚。然而另一個更嚴肅的問題是,法官甚至暗批主管機關金管會高層多半出身金融業,儼然成為銀行利益的代表,不顧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如果金管會的所做所為給人這樣不良的社會觀感,更值得金融監理官員應好好自我檢討。

卡債風暴到連動債風暴,有一個很大的共通點,即消費者在申辦或投資各項複雜的金融商品時,密密麻麻的契約裡存在太多「消費陷阱」,及資訊不對稱,這些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這次首開先例的判決,我們呼籲金管會應重新檢討各種金融商品定型化契約的合理性,還消費者公道,保障金融消費者最基本的權益。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