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亂貼 3次侵權就三振

 |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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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三振條款」,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且由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告知,即可由ISP依法對使用者停權。經濟部智慧財局強調,這項修法主要是提供ISP業者更好的發展環境,避免陷於動輒「侵權」恐懼之中,對於一般民眾下載相關資料,並無影響。

昨天通過的「三振條款」,指的是當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ISP業者告知,一旦累積三次侵權,ISP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可要求ISP移除侵權資料,也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的責任,可免除法律與連帶賠償責任,但權益人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智財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各類網路侵權行為往往透過ISP所提供服務而發生,過去ISP業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部分業者已與權利人合作,採取防範網路侵權的自律行為,修法是明訂「責任避風港」,對自律的ISP並無影響;對一般學生、民眾從網路下載音樂、影片等的行為,也沒有影響,如有受影響,主要在於自己在部落格中上載的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否則可能遭到ISP業者「不提供服務」的處置。

網友常直接轉貼新聞報導、隨意下載網站或他人部落格的內容,中華電信表示,將來有可能涉及侵權的內容,不能再轉貼;因為像新聞報導有其版權,通常一年都得花好幾百萬向報社或通訊社購買,現在卻有許多網友直接轉貼,修法後的著作權法實施後,應該也包含這部分的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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