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發生的南迴鐵路莒光號出軌事件,因為檢察官發現其中唯一罹難者的丈夫,曾為其投保兩千萬的高額意外險,而且還有許多其他諸多疑點,所以緊急要求暫停罹難者的火化程序,並將解剖遺體勘驗。
這樣的消息,經過平面和電視媒體的大肆報導,結果造成罹難者的丈夫,無法承受各方巨大的壓力,以及被直指是犯罪嫌疑人的恥辱,而選擇自殺身亡。
檢警偵辦刑事案件的步驟,不外乎是蒐集現場留下的物證,以及調查所謂的「通聯紀錄、地緣關係」和被害人生前與人交往情形,以及造訪目擊證人等等,簡單地說,就是要先抓出犯罪者犯下案件的「動機」與「目的」,為偵破案件提供一個可依循的方向。
問題出在檢警在踐行上述的偵辦抽絲剝繭的過程之中,必須秉持職業道德,奉行「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恪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的強制規定,以保護嫌疑人的基本人權,並避免萬一真兇另有其人,或還有逍遙法外的共犯,能從媒體報導當中洞悉警方偵辦重點,進而從容不迫地湮滅證據、逃亡,甚至脅迫、殺害目擊證人,讓案情更陷入膠著。
可是,每當有重大案件發生,我們看到的,是檢警一再透露辦案的方向與進度,媒體蜂擁而至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住家和工作地點守候採訪,不但可能發生筆者前述的問題,這次甚至還逼死了一個不過是「嫌疑人」身分的罹難者家屬。
筆者不知道罹難者的丈夫是否涉案,但是筆者看到的是台灣的人民,在司法界「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美麗口號下,又一次殘酷地被犧牲。
古有「曾參殺人」,而今有「媒體殺人」,偵查內容一再地公開,犯罪嫌疑人及所有關係人,都曝露在無情的媒體審判壓力下,名譽和隱私完全被踐踏,真正是我國司法的悲哀和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