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訊侵害兒童 修法嚴刑重罰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 |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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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廣告或遊戲軟體引起爭議,例如瑤瑤的殺很大、舒舒的童顏巨乳預言、不要碰我的麻將上線,甚至有日製電玩軟體教玩家如何強暴婦女等,不僅社會大眾譁然,也讓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視訊、軟體供應商是否、如何裁罰而困擾。

平心而論,NCC引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的妨害公序善良風俗,對舒舒代言的廣告開罰,確有爭議的空間,但若效法先進國家作法,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不當資訊侵害的觀點切入,應能獲得社會大眾的共鳴。

據研究顯示,暴力、猥褻或色情等不良傳媒或出版品,的確會在無形中讓兒童及少年扭曲了性觀念及價值觀,嚴重戕害身心發展,不僅成為兒童及少年犯罪誘因,更有可能造成今日校園霸凌,及未來社會暴力、色情問題的負面影響。

因此,各先進國家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不當資訊的侵害,均嚴刑重罰,如法國的「未成年保護法」,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物品者,最高可判五年刑責和七萬五千萬歐元(約新台幣三百三十一萬元)罰金,若發生在網際網路上,量刑加重至七年和十萬歐元罰款(約新台幣四百四十二萬元)。

美國的「通訊內容端莊法」規定,在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所能接觸的網際網路、電子設備,製作、教唆、傳播或允許傳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內容者,均被視為犯罪,違者將處兩萬五千美元(約新台幣八十四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併科兩年以下徒刑。

反觀我國,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對提供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的傳媒或出版品予兒童及少年者,有裁罰的規定,但罰則輕微,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而據內政部統計,依該法裁罰的強制執行件數,自九十二年的三件上升至去年的七十九件,增加了二十六倍;另據社福團體調查,全國十四個都會區竟有高達九成的漫畫租書店,公開陳列販售限制級的出版品。可見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獲取內容涉及暴力、猥褻或色情資訊的管道,實在太過方便,更凸顯裁罰刑責無法有效遏阻。

呼籲政府須盡速修法,對供應不良資訊予兒童及少年者以嚴刑重罰,俾確保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善良風俗。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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