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訊號試用期 莫複製我的痛苦

Annie(台北市/教師) |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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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以美國AT&T和Sprint兩家電信業者,提供三十天的試用期,消費者若發現不適用,在試用期內解約不需支付費用為例,希望國內業者比照辦理。

很高興消基會能幫消費者在被業者綁約後,面對訊號不良的無奈說公道話。以筆者經驗為例,我因看到電視上「網內互打視訊電話免費」的暢打專案廣告,加上業務員一再保證訊號使用沒問題,於是簽定兩支手機的兩年綁約。

但自使用日起就發現訊號接收有問題,在撥出時系統會跳至緊急通話系統,完全不能使用,或在語音中告知系統忙碌無法接通,每天機率高達三分之二或整天都無訊號,偶爾有微弱訊號出現,通話一、兩秒後就斷訊,即使能通話也無法聽清楚。

因為經常無法撥通,若我有事不能去接或慢些接送孩子時,因無法及時通知,使孩子數度在校園等待過久而害怕,我也擔心孩子的安全,孩子有事要通知我也無法撥通,或講幾句就斷訊,真是痛苦不堪。

一個多月來不斷向業者反映,回應都是所在區域住戶多,無法再架設基地台,沒辦法改善。可是,我是在市政府所在的區域使用,連這個區域訊號品質都差,有違常理,遑論其他區域了。

後來業者終於回應處理方式,竟然是要我在家中裝加強器以利訊號收發,這不等於我家變成基地台?要不就調降月租費,並送一百元通話扣抵費,但常無訊號又無法撥出,扣抵通話費有何意義?

還建議我找通訊良好區域的朋友辦過戶,連台北市中心都通訊不良,那裡能通訊良好?難道要我把痛苦轉嫁朋友?

手機最大功能是如遇緊急狀況,可立即聯絡,也是救命用的,前年高雄縣鳳山市發生一名先生因手機通訊出問題,無法向119求救而枉死,所以維持良好的通訊品質,不但是業者商業道德,也是基本的社會責任。

我認為,NCC和行政院消保會必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業者訂定訊號品質試用期,並在契約中明示訊號涵蓋範圍,不能讓業者吃定消費者。

Annie(台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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