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文建會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提出「每人每年一萬兩千元文化消費支出抵稅」後,立委搶搭體育熱門話題順風車,將提案修正所得稅法,增訂「每人每年一萬元的體育消費特別扣除額」。一旦修法通過,民眾可以增加一項列舉扣除名目,省下一些所得稅,而政府稅收也將再次失血。
財政部官員對這兩項提議都表達反對意見,指出支持文化與運動產業立意良善,但不宜動輒就以減免所得稅為唯一手段。
獎勵文化創意活動及振興體育,不必非得政府同意抵減所得稅才能竟功,因為即使通過抵稅條款,一來並不見得能讓文化活動真正活絡,或國內運動水準突飛猛進;二來動不動就拿攸關經建發展的國家稅收,作為檢測政府是否支持特定產業的標準,實在不足取也有失公平;第三,如何監督及防堵有心人以低於票面價格甚多的方式收購票根,再用以報稅,造成逃稅漏洞的弊端?
筆者認為,倒是企業贊助文化或運動產業得以抵減稅負比較可行,也較能透過嚴格審查杜絕牟利或逃稅,對相關產業的幫助也會更明顯有效。
盼望國人能理性看待牽涉減稅的議題,因為減稅影響的是國家發展的百年大計,大筆一揮減稅容易,但財政吃緊時該怎麼辦?還是回歸到由政府審酌,以編列適當預算補助相關產業發展較為合理。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