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院長翁啟惠透露,已向行政院建議,盡快修法增列「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為應科技移轉需要,經服務機關核准者,得以其專業兼任國營或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諮詢委員」。
翁啟惠表示,研究成果理論實用兼具,其中不乏可提升產業發展的新興科技,但受限現行公務人員服務法,相當可惜,一旦修法,可協助進行產品開發,加速產業升級。
但是,多位立法委員對此持質疑態度,認為研究人員將面臨利益迴避問題,他們從產業機構獲得的酬勞,恐怕比在研究機構的本薪還多,未來可能出現「領公家薪水,卻為產業賣命」的不合理現象。
其實早在民國九十年的第六次全國科技會議,早已有「我國大學…若能有效移轉產業界,定能帶給產業巨大的活力,非但業界直接受惠,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也將因而大幅提升…」的類似提案,並指出「此為現代知識經濟產業發展的根源,而目前世界潮流亦趨向大學研究,應對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故大學研究希能落實產業發展」。
大學可以,為何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不可以?翁啟惠也解釋,這些研究人員在產業兼職,頂多只是領取微薄的顧問費或車馬費,應無利益衝突或利益迴避問題。
至於立委所提「研究人力將會往產業機構移動,中研院等於是為這些企業團體訓練人才」,但據了解,考試院銓敘部已採納中研院的建議,可見立委多慮了。
現實上,中研院研究員一般缺乏產業實務經驗,因此能有一段期間在民間企業研發單位參與研究,或從事管理事務,不但能傳授知識於產業,而亦可得到實務經驗,對研究有助益,所指導的博士生將較易為產業界所運用。
為企業訓練人才,是對國家發展有正面助益的事,只要做好防弊配套措施,何曰不可?
倪正寰(新竹市/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