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國家,贏得最高層級選舉的政黨即為執政黨,組成政府,行使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職權。執行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官員、編製預算,制定政策。其所作所為決定國家的命運,左右人民的福祉,其影響之深刻與久遠,任何民間組織莫與之匹。
但在民主體制之下,執政黨雖掌控絕大之權力,但其行事仍必須遵循法律之規定,並受國會之監督。又因國會之席位,通常以執政黨籍議員居多數;為政黨本身的利益,常對政府提出之政策、發動之命令、任免之官員、編製之預算,以至於其基於執政黨優勢到從事之一切行為關係於公眾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得當,多附和支持,而對於國家與人民的利益產生不良影響,甚至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
為防止執政黨之不當決策與作為,摒除弊端,促進公益,則設計有監督制度、對執政黨監督之方式固不止一端,如選舉與罷免權之行駛、司法之制裁、輿論之評判、投書、陳情、請願、罷工、罷市、罷課、遊行示威、聚眾抗議、暴動、政黨、革命、絕食等手段,不一而定。這些方式的監督,雖不能否認其效用,但皆非民主制度運作上之常態。
最正常且有效之監督方式為在野黨監督。在野黨的功能對民主體制而言是多方面的,事實上真正扮演好在野黨角色的在野黨,雖然地位為在野,但其所作所為,發揮之功能,影響了執政黨。因此,遵奉主體制,講求政治道德的國家,根本上是執政黨與在野黨共治的。若謂執政黨一意孤行,有損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在野黨未能充分盡其責任,發揮功能亦難辭其咎。
在野黨的責任是多方面的,如探尋民意的走向,用以隨時與民進黨的作為相比較對應,一方面用以對執政黨提出批判,一方面作為擬定對策之依據。如對於國家前途與人民福祉關係重大的問題,搜集廣泛的資料,參酌各國的經驗,作出有益可行的建議。如透過媒體或其他工具,對執政黨的不當作為提出批判,俾其由而能改弦易轍。如對於國民提供充分的資訊與教育機會,俾人民增進其對民主制度的認識,由而產生監督政府的能力,以期在下次選舉時有正當的舉止,傾出正確的抉擇。
在先進民主國家議會中的在野黨,通常由黨籍議員組成「影子內閣」,與執政黨組成的政府執政內閣相對應。這個影子內閣指定或選出不同於政府部門的閣揆和部長。影子內閣的成員,不能因為自己是在野者,不在政府之內,便只是對政府部門提出質詢批判,用不著提出好的建議;面對問題時,同樣也要提出妥善的對策和解決的辦法。在許多先進的民主國家,競選的時候,便公布競選團隊的成員,但不一定是候選人,卻預告當選以及由那些成員組成政府,這個可能在未來執政的團隊,也是一種影子內閣,以爭取選民的認同,獲得執政的機會。
只能提出批評的在野黨,是未能負起責任的在野黨。在野黨欲求贏得執政的機會,可以先從組成「影子內閣」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