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S台在九十四年向新聞局申請換照被駁回而關台,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新聞局處分違法,判決繼受新聞局業務的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應賠償三億四千多萬元,創下國賠最高紀錄。
我認為,判決理由有對的地方,也有不甚正確之處,其中兩點值得討論,一是新聞自由問題,二是政府行政的賠償問題。
就新聞自由而言,法官強調,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有政黨顏色,「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灣藍綠對決嚴重,要避免政治勢力用各種藉口、理由,打壓、箝制或干涉新聞自由。
政府官員屬全國、全民,本該超越政黨,不能以政黨色彩、意識形態施政,這本是民主政治常理,但在民主還不夠成熟的台灣,卻是常有的事,民進黨執政前批評威權時期是白色恐怖,但姚文智的作法豈不是另一種白色恐怖?法官的判決值得喝采。
但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嗎
?這也要分兩點來討論。首先,依照先進國家媒體的作法,新聞歸新聞、評論歸評論,報社的社論可以有立場,如美國媒體無論支持民主黨或共和黨,都可在社論或評論版直接表述。
但新聞報導絕對要客觀、公正、平衡,不能夾議夾敘,暗示、透露立場與評斷,這是新聞學重要觀點,也是新聞工作的規範,法官顯然不明其究,我特別指出來是避免誤導社會大眾,以為新聞(非評論)就可以妄自「塗抹色彩」。
其次,就國家賠償而言,政府官員若有不當措施,造成人民、團體損失而判決國賠,雖然是事後補償,終究是遲來的正義,聊勝於無,但國賠的責任當事人究竟是政府機關或該機關主管,恐怕還有待釐清。
東森新聞S台案據國家賠償法規定,NCC可以向姚文智求償三億四千多萬元的賠償金,但主管個人財力能否負擔?雖然未來定讞,被求償人還是要賠償,可是據報導,姚文智顯然負擔不起,之前的阿里山小火車翻覆被判賠償,被求償的失職員工也是負擔不起。
這個問題複雜且棘手,而且有人認為恐產生公務員「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副作用,但我覺得國賠立法最大意義在警惕,使公務員不敢任意妄為,避免以為下台就了事,把爛攤子留給繼任主管。
雖然NCC決定上訴,最終判決未定之天,但三億多元的國賠案定讞,恐怕還是全民埋單,不過今後若能「顏色不箝制媒體自由」,及國賠達到立法意義,花這筆錢還是有價值。
莊國誠(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