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賠償制度 杜絕濫訴

正心 公孫玄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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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幾起當事人遭收押而絕禁食抗議的事件,不少人質疑是「押人取供」和「違法羈押」下的產物,但也有檢察官及律師認為這是混淆視聽,因為這是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根本不違背人權,筆者認為,不論如何,人民已經對司法的公正性有所質疑,執政當局不能不重視及處理。

司法會如此遭人詬病及質疑,檢察官難辭其咎,坊間有句話「好的檢察官讓你上天堂,不好的檢察官讓你住牢房」,若真的是如此,當事人的命運及聲譽,取決於檢察官的好壞,而不是證據,那真的很可憐。

因為對當事人而言,除非證據確鑿,若遭收押不但失去自由,更對名譽造成嚴重傷害,加上媒體大幅報導,甚至渲染,就算法院判決無罪,也無法彌補,然而對濫訴或定罪率低的檢察官,卻無法可管,甚至冤獄賠償也是全民買單,跟承辦檢察官沒有一點關係,這樣的司法制度實在太不合理。

因此筆者呼籲,政府應仿照日本刑事訴訟的有償制,建立「檢察官刑事賠償制」,當檢察官起訴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確定者、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的事由而不撤回者,或明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者,若最後判決無罪確定,管轄的檢查署及檢察官應負擔訴訟費用。

若能如此,相信訴訟案件必能降低,人民可減少官司纏身及名譽受損之苦,也可節省國家、社會成本,並提升訴訟品質及效率。

正心(北縣淡水/資訊業)

整飭司法 民氣可用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有媒體報導檢方起訴貪瀆定罪率僅五成五,將提出修法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並對不適任司法官究責與冤獄賠償。

長期以來,檢察官濫權偵查案件一直沒有法律可制裁,當事人若質疑檢察官濫權,只能透過監察系統調查,但監察院又無懲戒權,最後都不了了之,所以檢察官都有恃無恐,導致在野黨指控檢察官侵害人權,損害司法威信。

馬總統競選時的人權政見,信誓旦旦要淘汰濫權失職的司法官,但上任至今,卻未見法務部有作為。

筆者認為,既然民間大聲疾呼司法改革,馬總統與法務部長王清峰何不利用民氣,整頓有不良紀錄的檢察官,並修法嚴格監督檢察官的辦案,若能如此,才能挽回人民對檢察官與司法的信任,使台灣真正邁向法治與人權國家。

公孫玄(台北市/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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