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條碼、標示錯 怎能要消費者舉證

江昆茂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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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毒奶事件人心惶惶,部分消費者以國家商品條碼,作為購物指標,卻有消費者投訴媒體,所購買的食品是大陸黑龍江進口,產地故意標示英文,還用台灣製造「471」條碼,誤導消費者。

衛生署說若未檢附「合格證明」,貨物要下架,大家也以為,商品條碼前三碼為690至695的就是大陸製品,不買就沒問題;衛生署也說,進口食品標示應有中文產地名稱,若只寫英文,除非是經衛生署特許,否則即違法。

衛生署有沒有檢查條碼,難道愛寫幾號就寫幾號?消費者到底要靠什麼判別?

商品雖然各國各自有條碼號,卻僅供經銷商與通路商鑑別,沒有強制性,若想以條碼分辨那一國,意義不大,而且大宗商品進口後,再小包分裝,冠上台製條碼,衛生署竟說「並無不法」,還說,認明「標示」比「條碼」更重要。

是嗎?筆者前天到知名連鎖藥房買口腔消炎劑,兩家品牌其中的的一家,產地寫英文「Sanchong County Taiwan」,乍看以為是進口貨,但仔細一看,原來是台灣的「三重縣」。

黑龍江進口,標示製造地Heilongjiang China,而三重也不是「縣」是「市」,正式音譯是Sanchong City,產品標示寫錯,分明是欺騙消費者。

為何國產藥品可標示英文「混充」進口?即使這不是黑心食品,但這樣的黑心標示,如何讓消費者有信心?「口碑」傳出去,藥廠可能得不償失。

消費者不會擔心藥廠、食品廠的損失,但會關心自己的健康。行政院消保會說,曾打算以商品條碼作為稽查重點,後來發現不足於辨明才作罷,「消費者若發現商品內外包裝標示不一致,可提出檢舉,用消保法來處理」。

要消費者自己「舉證」,這樣的消費者保護措施未免太消極了吧?請政府拿出guts,「馬上」處理,別讓相關單位再踢皮球了。

江昆茂(北縣三重/工程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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