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財力但書 連署過門檻

 |20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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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爆料 有錢人濫用資源 比率至少2、3成

【本報台北訊】國家幫助窮人打官司而設立的「法律扶助制度」,有律師爆料說,許多個案的當事人明明有錢,卻故意不自聘律師,讓國家花錢幫他們找扶助律師,比率至少二、三成。對此,已有立委擬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將對於強制辯護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扶助時,增訂財力標準的但書,防止有心人士利用法律漏洞濫用資源。

「法律扶助」原是針對窮人而設,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及律師費用的人民,由國家付費聘用扶助律師給予援助的制度,但現行法律扶助法規定不必審查當事人財力,因此常見有錢的當事人故意不委任訴訟代理人,又拒絕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藉此要求法律扶助。

目前傳出的有名案例,即牙醫師公會遊說案中,有一名被起訴的前立委未聘請律師,並與法院指定的公設辯護人鬧得不愉快,最後簽出去給「扶助律師」,等於可以免費打官司。此外,力霸案許多適用強制辯護的被告中,不乏有財力的管理階層,也傳出未自聘律師,而因法院公設辯人不夠,最後動用扶助律師。

這種不合理現象已獲立委重視,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擬妥「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已通過連署門檻,將對於強制辯護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扶助時,增訂「資力(即財力)標準」但書,有即「有客觀情事足認有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不予扶助」,以避免有限資源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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