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龜速」取締標準是時速一百公里以下,有駕駛人時速九十八公里仍被罰,申訴也被駁回,氣得大罵政府「搶錢」。
筆者對此也有疑問。首先,筆者上下班都要行駛高速公路,只知道內側車道的「龜速」取締標準是時速八十公里以下,什麼時候改規定的?筆者在媒體工作,每天詳看各類新聞,也從未看到過更改規定,何況一般民眾?
其次,時速一百公里「以下」要取締,那開九十九或九十九點九公里也違規嗎?可不可以請有關單位說明「以下」是多少公里?
媒體並報導,交通警員、檢察官、法官,甚至監理站也大都表示沒聽過「內側車道車速標準是一百公里」,有監理處官員被問到,不敢確定,還查「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說按照規定,是八十公里以下開罰。
那麼,時速九十八公里被罰,申訴也被駁回,是那一個縣市發生的事?為何只有他們知道新規定?
大多數人沒聽過,就不只是宣導不力,恐怕根本沒宣導。在高速公路上,沒看到新的速限標示,未宣導即開罰,分明是「不教而殺謂之虐」,太超過了。
深入來說,高速公路的速限一般是六十公里至九十公里,只有少數路段最高可達一百公里。依此規定,內側車道時速一百公里以下,恐怕大多數時候是超速的,這樣合理嗎?
有人認為,高公局、警方未盡宣導之責而開罰,有失公允,但法令規定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最低速限,因此高公局說:「要怎麼訂,尊重警方」,這又是典型互推皮球的卸責作法。
此外,取締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其實很危險。若是外側車道,警方可鳴笛要求停在路肩開罰,不會影響其他車輛通行,但在內側車道,停下來勢必造成壅塞,何況大家都高速行駛,前車忽然停下來,萬一發生追撞,誰來負責?恐怕還要請求國賠吧。
張公榮(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