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保護文化資產有待努力

 |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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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列為「暫定古蹟」的藘洲百年秀才厝,三月間遭建商摸黑拆除,意圖在原址興建大樓,板橋地檢署依文化資產保護法將建商及工人起訴。

依往例,這樣的案件既不會受到各界重視,建商也不可能被判重罪,原因在國人對於保護文化資產的觀念並沒有建立。

今年三月總統大選期間,民進黨為了選票搞正名運動,擅自變法拆除中正紀念堂的招牌,甚至擬議拆除圍牆,就是非常不尊重文化資產保護的行為。中正紀念堂該不該改名當然可以討論,而中正紀念堂曾經被列入文資保護的範圍,任何改建都應該依照法律規範的程序,更何況是損毀。

可見當前最不尊重文化資產的就是政黨和政客,文化資產不過是為其政治服務的道具而已。美國國務院在三月間發表的人權報告,將台灣的樂生療養院保存爭議列入人權議題。報告指出,公共工程會把建設置於身體不便的院民權益之上,立法院也不接受抗議人士將樂生列入古蹟保護的請求,有侵犯人權之虞。美國國務院是站在人權的立場,當然也反映了政客不重視文資保護的事實。

不重視文化資產的現象不只是官員而已,在商界更是如此。台北車站附近有幾家銀行,要列入古蹟之前,銀行在匆促之間把建物拆除,目的就是擔心列入古蹟之後無法改建,坐失龐大的利益。公家機關尚且如此,私人古蹟當然就更無法和現實利益抗衡了。類似蘆洲秀才厝被拆的情事各地時有所聞。

據文化資產保護法的罰則,損毀古蹟頂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樣的罰則相對於改建之後百千倍的利益顯然是小兒科,對建商和個人,都起不了嚇阻作用。何況被判刑的案例少之又少,即使被判,刑度亦輕。

在文資法的判例中,最早的是八十九年間,雲林地院對破壞北港朝天宮的長展建設負責人判處罰金四萬元,且法官諭知緩刑兩年。這樣的判決結果對於建商起不了威嚇作用,反使得其他建商有恃無恐,群起效尤。

九十一年間,士林地院將一名私自在淡水紅樹林自然保留區裡捕抓鋸緣青蟳的人,依破壞自然文化景觀之名判處拘役四月,得易科罰金,顯然對一般民眾也起不了警惕作用。

可見法界對於文化資產的破壞和損毀,並不認為是很嚴重的事。社會上很多觀念的建立都必須創下判例之後,使得民眾有一個不敢逾越的標竿,久而久之,觀念就會確立。在美德等國,新聞自由觀念的確立就是靠法官樹立了幾個判例。

台灣對於著作權的觀念就是這樣建立的,法界有了共識之後,對於侵犯該法的行為做重判,著作權的觀念很快就建立,目前民眾普遍都有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文化資產的保護也是一樣,如法界能迅速處理並做出刑度較高的判決,相信不論是官員還是百姓都不敢恣意破壞古蹟或自然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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