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大憲章的啟示

 |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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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一二一五年,英國約翰王在貴族逼迫下簽署《大憲章》。這份文件第一次以清楚文字寫下:「國王的權力也受到法律限制。」君主不能完全按照個人意志統治,國家權力必須受法律約束。

這個八百多年前的觀念後來發展成現代憲政民主最重要的原則──法治:政府本身也必須服從法律。

《大憲章》真正偉大的地方,不是它當時已建立多少民主制度,而是它提出了一個政治命題: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約束,統治者的意志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八百多年後的今天,行政院長卓榮泰竟以「不副署」為武器,自行認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違憲,逕行使其無法公布生效。這是就任以來第七度、累計七案拒絕副署。

當代行政首長的行徑,竟比八百年前限制王權的《大憲章》更加倒退──這不是捍衛憲政,而是赤裸裸地將憲政打回八百多年前君主專制的黑暗時代。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卓榮泰據此主張自己擁有「不副署」的權力。

然而,副署權的設計目的是制衡總統、歸屬政治責任,從來不是授權院長決定法律能否存在實施。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明定:行政院若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應提覆議;覆議遭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卓榮泰不循覆議機制,不願接受覆議結果,更不願將違憲爭議提交憲法法庭,而是由行政院自提違憲指控、再自行宣判法律違憲而不副署。這是以行政決定取代憲法判決,以院長一人之見取代憲法法庭之終局判斷。

釋字第三七一號早已指出,連獨立審判的法官都不得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如今政治任命的行政院長卻能依一己法律意見,逕使法律無法公布而失效──這不是解釋憲法,而是在僭行憲法所未賦予的權力。

憲法真正發生危難的時刻,往往不是掌權者公開撕毀憲法,而是他一面聲稱守護憲法,一邊反覆行使憲法未授予的權力,直到僭權被包裝成慣例。若容許院長逕行不副署,他取得的將是沒有期限、沒有門檻、沒有國會推翻程序的絕對否決權,比憲法明定的覆議更強。憲法第七十二條的公布義務、覆議制度全將形同具文。

如果行政院認為只要不同意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就可以一再用不副署、不執行來處理,那麼今天被架空的不僅僅是一部法律,而是整個憲政秩序都被動搖。

面對憲政反覆遭受侵蝕,立法院不應只停留在政治譴責。依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立法院應正式與行政院及總統協商;若協商未果後,在六個月內提起機關爭議,請求憲法法庭確認:行政院未於期限內覆議時,院長是否負有副署義務;總統是否仍受憲法第七十二條公布義務拘束;不副署不能成為覆議之外的獨立否決權。

因為如果卓榮泰的主張成立,我國立法程序將改寫成:立法院三讀並經行政院長同意。院長只要不同意,就可以不覆議、不經司法審查,直接無效。 立法院不再是最高立法機關,而變成行政院的立法局。立委三讀通過的也不再是法律,只是等待行政院長批准的草案。

八百多年前,《大憲章》讓國王約翰明白自己也在法律之下。八百多年後,卓榮泰卻要讓行政院長凌駕於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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