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文隆
在中國的傳統管理下,「籍」是很重要的劃分,隸屬於哪一籍,也就歸哪一方管理,不僅關涉居住與生活,甚至影響家族成員的役別、職業與地位。比如軍戶,就是要去當兵的;樂戶就是從事娛樂的。同一種戶役的人戶,都編入一份冊籍。生活的地方則稱為「貫」,如鄉貫、里貫。
而將兩者合在一起的「籍貫」,即指一個人生長的地點(貫)與徭役種類(籍)的登記文件。
到了近代,「籍」更多出現在身分登記上。一九○九年,大清帝國打破「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種模糊不清的臣民界分,引入西方概念,頒布《大清國籍條例》,採「屬人主義」論定國籍。
第一條規定,「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凡是「生而父為中國人者」、「生於父死以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皆具有中國國籍,同時也能接受外國人申請入籍。
這一法律在民國之後成為《國籍法》,幾經修正,但仍不脫屬人主義的原則。
國籍之下,就是戶籍。一九一一年,大清帝國為了因應憲政的實施,本於「憲政之進行無不以戶籍為根據」為由,「參考東西各國之良規」制定了《戶籍法》;然而,因為辛亥革命爆發,帝國滅亡,這部法律不及實施。直到一九三一年,國民政府才另外頒布《戶籍法》,為延續至今的版本。
戶籍的籍別,以縣市為單位,戶籍及人事之登記以縣之鄉鎮區域及市之坊區域為其管轄區域,奠立當前戶籍由鄉鎮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的體制。這與國父孫中山希望以「縣」為單位,推動地方自治有關。
依照此法,舉凡中華民國人民,「在一縣或一市區域內有住所三年以上而在他縣市內無本籍者,以該縣或市為本籍」、「子女除別有本籍者外,以其父母之本籍為本籍」;「棄兒父母無可考者,以發現人報告地為本籍」、「妻以夫之本籍為本籍,贅夫以妻之本籍為本籍」,且一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本籍。
除本籍外,為了便於人的移動,對於「已有本籍而在他縣市內有住所或居所滿六個月者,以該縣或市為其寄籍」,便於人口的總體管理。
不過,由於《馬關條約》割台的關係,當時台灣地區的戶籍制度乃是由台灣總督府奠基,循一八九六年制定的《台灣住戶戶口調查規則》辦理。其重點包括:戶籍由警察官或憲兵隊編制、戶籍不分本籍或寄籍,均依本人之居住地為標準編製。
一九○三年,戶籍業務統一交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事務由巡查、巡查補負責,戶口申報由保正、甲正及居民本人負責。
二戰結束後台灣光復,國民政府《戶籍法》引入台灣。一九四七年製作第一代國民身分證時,便以《戶籍法》為本,在頁面上加註持有人之本籍與寄籍;至一九六五年頒發第三代身分證時,刪去寄籍,僅留本籍資訊。這使得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雖都居於台澎金馬,但在身分證的籍貫部分仍留有原籍資訊,僅能輔以戶籍地址確認寄籍所在地。
但隨著兩岸分隔日久,身分證上保留本籍不僅參考價值不大,反而還造成省籍隔閡。為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因此在民主化之後,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刪除有關本籍之相關條文,廢止本籍登記,改錄出生地,成為今日的模樣。
代表籍貫的本籍資訊不再顯示於身分證上,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也作了同樣的修正,抹去了祖先出身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