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限定2年內原法失效。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指出,若不趕快修法,可能會導致17位無期徒刑受刑人14日將出獄。立法院院會昨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殘餘刑期計算,以符合比例原則。
三讀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除假釋期間再犯且被判無期徒刑者外,如有悛悔實據,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
至於「一定期間」規範,三讀條文指出,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再執行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再執行15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則是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