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年食安事件頻傳,衛福部食藥署去年起擴大要求辦理工廠登記達一定規模的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等,須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2月進一步公告修正「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針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業者,若衛生局或檢調單位新聞稿、調查紀錄表等,已明確說明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第15條違規事實,且情節重大,可直接廢止其驗證資格。
食藥署公告「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其中訂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處理流程」,要求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通過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者的業者,其驗證機構應通知業者,在7天內以書面方式補充事件發生原因、改善及相關產品回收處理情形。
該作業程序規範業者涉食安事件後,若未完成缺失改善,或逾期未回覆改善報告者,須由審議小組進行審議,若未通過者會撤銷或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說明書;若衛生局或檢調單位新聞稿、調查紀錄表等,已明確說明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第15條違規事實,或已勒令停業、歇業且情節重大者,驗證機構可依規定廢止食品業者的驗證資格。
食藥數強調,取得第2級品管驗證之業者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無論案發事件是否於驗證範圍內,驗證機構均需就其書面文件審查並執行實地追蹤查驗,以利重新評估其是否仍符合驗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