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陸配攻防該適可而止

社論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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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為陸配的身分,雖然已嫁到台灣三十年,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也二十年以上,卻被內政部下了最後通牒,要求他立刻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正式文件,如果沒有能夠完成放棄程序,內政部要求立法院應予解職。內政部並不是立法院的上級機構,立法院也不是執法單位,不能解立委之職,因此立法院仍照常舉辦就職宣誓典禮。

這件事情最大的爭議,在於內政部是使用《國籍法》來要求李貞秀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但問題就在於李貞秀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的「大陸人士」,並非國與國的關係。根據《國籍法》,除非是特殊核准,如中研院院長和研究人員,否則一般公職人員不得有雙重國籍,因此內政部的要求是依《國籍法》辦理。問題在於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是「國家統一前的一國」,正是此一特殊的政治安排,才會有陸委會與海基會的設置。

在這樣的架構下,李貞秀根本無法適用於《國籍法》。她到大陸原籍辦理手續,被大陸公安機關與地方行政單位拒絕,連公文都無法送入,更遑論出具證明。不僅是李貞秀,所有陸配被內政部要求出具「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都有同樣的問題。陸委會也很清楚問題的癥結,主委邱垂正即表示:「雖然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過去並沒有人完成,但是依法就需要努力去放棄看看。」

在現行兩岸關係的特殊架構下,只能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所有手續,陸配能放棄的是大陸的「戶籍」,而非「國籍」,用《國籍法》去加以規範,根本是用錯法令。內政部表面上是有意刁難陸配的參政權,但實際上是剝奪了已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身分的陸配參政權。

眼前解套的辦法,只有釋憲,從「憲法」層次將陸配該適用何種法令,到底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是《國籍法》,做徹底的解決。再不然,便是訴諸司法,由法院判決該適用何種法令,則李貞秀的適法性或許能得到解決。但即使如此,花蓮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雖然被內政部註銷村長資格,訴願卻勝訴撤銷原處分。所以走司法之路,內政部也可能是失敗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更具有智慧的處理,或許是由海基會出面。也就是李貞秀把「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表,直接送請海基會協助辦理。由海基會正式去函大陸海協會,以公文書的方式,請求加以認證。海基會的業務本來就有公文書認證一項,辦理經驗豐富。如果海基會都無法認證,請問還有誰能幫忙認證呢?

其實此事的法令層次,無論就法律位階、「憲法」規範,都是很清楚的,之所以會變成問題,基本上就是政治攻防。內政部以《國籍法》阻撓李貞秀的立委資格,到最後恐會變成否定了陸委會、海基會的正當性與存在基礎。最後很可能變成內政部搬石頭砸政府的腳,受傷的是整個政府的公信力與正當性。我們建議這種攻防,該適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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