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三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5條之1條文,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台南蘭花園區業者因花卉創新園區所面臨的身分限制,讓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比照辦理,確保權益。
對於在修法前,如果園區業者已發生繼承事實,為落實對農民信賴保護及維護產業安定,使既有園區業者能安心傳承經營,三讀條文也明定,前項核准進駐園區的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也不受現行條文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的限制。
立院會昨也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者,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也規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另常有船舶出現意外事故後,對主管機關要求置之不理或消極應對。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條文修正,規範船舶於商港區域外碰上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若未依法於期限內改善,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