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負責取締酒駕的警察,去年卻有六十二件酒駕肇事案件,造成五死、三十七人輕重傷。
台灣喝酒文化奇景之一是續攤及不醉不歸,而警察人員往往不落人後,原因是英雄心態作祟。警察的身分與形象都極敏感,應酬或聯誼飯局,「不會酒的」若被激沾了唇,或「會酒的」自認英雄首先乾了一杯,便沒完沒了。
去年警察酒駕闖禍案件,警察四死、二十一人輕重傷,相信就是這種情況造成的,而警察死傷如此「慘重」,可推知已喝下不少酒,值得特別重視。
警察的學長學弟、長官僚屬關係縱橫交錯,非常密切,就取締酒駕來說,放水可能比查獲或肇事的更多,這雖是人之常情,但容易養大僥倖心理,是不折不扣的害人害己行為,對警察形象更是嚴重傷害。
酒駕已屬「犯罪行為」,身負犯罪預防與偵緝的警察人員,禁絕酒後開車,應比對社會大眾的要求更嚴、更徹底,才符合比例原則。
劉北山(台北市/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