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上市半導體公司董事長涉嫌內線交易案,提出以五億元慈善捐款,交換緩起訴的認罪協商要求,檢方在慎重討論後拒絕,提起公訴,檢方維護認罪協商成立的最後底線,用心與決心獲得輿論肯定。
認罪協商制度源自美國,起因是輕案氾濫,法院處理勞師動眾,不堪其擾,為了節省勞務,及基於刑事訴訟法制度已進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的大原則,被告不爭執的輕案,可接受以協商制度,提升訴訟品質,並減輕司法負擔。
但台灣引進後,因國情不同,實務上卻變成犯罪可以「秤斤論兩,叫價販賣」,至於價碼雖說是依案情輕重,但實際上是按被告的社會地位和財力決定,簡單的說,被告想要以金錢換取不必坐牢,還得先掂掂自己斤兩,所以,用這種方式審理和判決案件,因有錢就可不坐牢,被譏為「買賣正義」。
筆者對引進認罪協商制度早就有疑慮,主因除了欠缺配套及補救措施外,也擔心少數檢察官甚至法官,會因想減少麻煩,或禁不起外界的威脅利誘或利益衝突,而浮濫地准予認罪協商。
如今,檢方能堅守立場,審慎核定認罪協商案件,法務部也注意到認罪協商制度逐漸被濫用,決定將施行規則修正為檢方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時,「應」取得原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同意及會簽,及要求公訴檢察官與被告達成的協商結果,必須送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後才算數。
筆者讚許檢方能守住底線,而法務部欲修正施行規則,也是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相信司法正義不會在拍賣聲中沉淪。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