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有獎狀為證 夫求離婚不准
張姓醫師結婚10年,才知道長子是妻子婚後不久外遇所生。他心緒不定,先是選擇寬恕,稱她是最佳情人;但半年之後還是不敵心理障礙,反悔想離婚。
一審從張醫師分居後傳給妻子的多封簡訊,認為張因妻子外遇所產生的精神痛苦,一直存續未消失,判准他的離婚請求。
二審判決逆轉,改判關鍵,在於法院採信張妻提出的證物、證人證言,證明張醫師在得知妻子外遇後,選擇原諒,94年暑假,張醫師帶妻子投宿汽車旅館,書立「獎狀」給妻子,並把獎狀傳真給妻子的同事,公告周知。
法官因而認定,張醫師已原諒妻子外遇生子,不能事後反悔,再以妻子外遇的原因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