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正 核電廠最長可延役20年

本報台北訊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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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17日到期,台灣即將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後明定為最長20年。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即使完成修法,核三廠仍要依法除役;若要重啟,至少需3年半,期間就算缺電,也無法靠核三解決。他強調,台灣並沒有缺電,當前政府持續發展多元綠能,並期待台電大型電廠能陸續完工,再搭配民營電廠,台灣到2032年前將用電無虞。

卓揆:核三廠仍要依法除役

針對在野黨推動核管法修法,經濟部長郭智輝上周備詢時表示,依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二號機一定要在今年5月17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使用到今年5月底,未來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至少需要16至18個月時間。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31日初審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質疑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國民黨、民眾黨立委主張放寬規定給予彈性,並不代表馬上就要進行核電延役,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如果在期滿後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照規定換發執照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始得繼續運轉。

為了延長核電廠運轉期間,三讀條文明定,運轉執照的核發及換發,準用現行法條各項規定,換發之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

立法院三讀通過核管法修正,賦予核電廠延役或重啟的法源依據,經濟部表示,即使核管法修正已三讀通過,但仍有待核安會訂修相關子法及核安檢查要求事項,台電才能評估是否要申請延役或重啟,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核三廠二號機會如期停止運轉。

經濟部強調,現在核電廠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是40年,屆期仍需停機,因此運轉執照於5月17日屆期的核三廠二號機,會如期停止運轉。

經濟部指出,由於核電廠已運作多年,台電公司需依國際標準,針對核電廠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針對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且再運轉計畫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改善通過,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亦非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

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表示,核管法修正案通過後,對於現在還在運行中的核三廠二號機最有幫助,二號機降載至零需要2、3天的時間,若台電或政府有心,應該盡快向核安會提出延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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