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父母免稅額 認定4原則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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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5月報稅月將到來,針對民眾重複列報父母親為扶養親屬的情形,財政部昨公布一致性的認定標準,將依4大順序認定,誰才有資格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此外,財政部也公告認定是否有扶養事實的11類參考項目。

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愈多扶養親屬,就可享愈高的免稅額,要繳的稅金也愈少,其中列報70歲以上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還可加成計算,以今年報稅為例,免稅額為14萬5500元,一般免稅額僅9萬7000元。

財政部昨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財部官員說,當2名以上納稅人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必須依順序認定誰才可以列報。

首先,是由受扶養長輩出具書面意思表示,由哪一人列報為第一順位,第二、三順位分別為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以及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若無法從前3項原則認定者,扶養人就必須要列報扶養事實,由國稅局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扶養事實  11項認定標準

至於扶養事實的認定標準有11項,包括申報扶養者與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課稅年度的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的照顧等、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地要保人;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的醫藥費。

另外,是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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