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在實際執行上衍生的諸多弊端(續)
在上周的文中,我們開始具體探討比利時在「安樂死合法化」之後,出現了諸多實際執行上的弊端與人謀不臧,以及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引起的爭議。我採用提綱式的分析與解說,兼顧整體的討論與個案的分析,以幫助大家對於「安樂死」的問題,有個脈絡完整的理解。以下我們繼續上周的論析:
四、比利時通過立法後,「安樂死」的案例持續大幅上升(續)
比利時「安樂死」法案的支持者堅定認為,「安樂死」只能用在「末期」病例,也就是「瀕死」病人,且處於「已經無法承受因疾病帶來的痛苦」之狀態。如果要確實依照比利時的「安樂死」立法初衷來審查再執行,那麼真正需要「安樂死」的病人數目與人口占比,應該是穩定的,就如在二○○二年通過立法,二○○三年頒布法案前,支持者向社會大眾保證,「安樂死」會是極少數的。然而,自其合法化以來,比利時的「安樂死」人數不斷上升,以下我列出自二○○二年以來,歷年的「安樂死」人數:
二○○二年二十四例(二○○二年僅實施半年)、二○○三年二三五例、二○○四年三四九例、二○○五年三九三例、二○○六年四二九例、二○○七年四九五例、二○○八年七○四例、二○○九年八二二例、二○一○年九五三例、二○一一年一一三三例、二○一二年一四三二例、二○一三年一八○七例、二○一四年一八一六例、二○一五年二○二二例、二○一六年二○二八例、二○一七年二三○九例、二○一八年二三五七例、二○一九年二六五五例、二○二○年二七○○例、二○二一年二六九九例、二○二二年二九六六例、二○二三年三四二三例,二○二四年已達三九九一例,約占當年全國死亡人數3.6%。
這還只是經過公布的「安樂死」統計數字,實際人數可能會更多。仔細觀察上面所列統計數字就可發現,自二○○七年至二○一三年這六年間,可說是快速增長期,在此期間「安樂死」案例數量從四九五例增至一八○七例,增幅超過三點五倍。然後自二○一四年至二○二四年這十年間,持續快速增長,到了二○二四年竟高達三九九一例,超過二○一四年的兩倍,也幾乎是二○○三年的十七倍,且占當年比利時全國死亡人數的3.6%,這個比例放在台灣,就已進入十大死因的排行榜第八名,放在美國的話,就已經進入十大死因的排行榜第七名,這是非常可怕的比例。
我為什麼要不厭其煩地列出以上的資訊,就是避免空談玄理,而要憑客觀的數據說實話,顯示真相,讓各位讀者確實了解「安樂死」問題的嚴重性,是遠比大家所能夠想像的還要嚴重好幾倍!如果台灣通過「安樂死」立法,現在已經在比利時發生的情況,將來就一定會在台灣發生!
五、莫替爾母親「安樂死」事件的爭議焦點
(一)莫替爾母親的心理症狀歷程
(1)莫莫替爾的母親,后德里娃‧蒂‧婥伊爾(Godelieva De Troyer)自少女時期開始就患有憂鬱症,並且與家庭成員關係緊張。
(2)雖雖然婥伊爾曾有生活上的轉機,例如孫兒出生及有新戀情,但在二○一○年情感失敗後,就陷入絕望。
(3)她她曾經寫信通知子女:已經向溫.狄斯特曼(Wim Distelmans)醫師申請安樂死,因為多年的心理治療無效,而欲尋求「有尊嚴的死亡」。
(二)爭議焦點:醫師與「安樂死」執行的問題
(1)婥婥伊爾的原主治精神科醫師明確地表示她不符合「安樂死」的條件,不同意她進行「安樂死」,並且拒絕協助她申請「安樂死」。
(2)婥這起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的爭議,首先,執行安樂死的狄斯特曼醫師是一位腫瘤專科醫師,並不具備精神疾病的專業背景。更令人質疑的是,他在婥伊爾捐款二千五百歐元給「生命終結資訊論壇(Life End Information Forum, 簡稱LEIF)」之後,改變了原本拒絕的立場,而為婥伊爾執行了安樂死。【「生命終結資訊論壇」是狄斯特曼和他人共同創立的一個組織,提供「安樂死」的專業諮詢。】
(3)依依據法規,第二位被諮詢的醫生,須與受理案件的主治醫師毫無醫療業務上的關連。然而,評估同意婥伊爾「安樂死」的另一名精神科醫師理衛.蒂恩蓬(Lieve Thienpont)是狄斯特曼醫師的同事,曾共同發表論文與創立LEIF機構,這是明顯違法。
(4)核核准莫替爾母親婥伊爾「安樂死」的狄斯特曼醫師,同時身為負責監督「安樂死」法案執行的機構——「聯邦監督與評估委員會」(the Federal Control and Evaluation Committee, 簡稱「監評會」)主席,等於是球員兼裁判、法官兼劊子手,這當中存在著重大的利益衝突。
(三)社會輿論的打壓
(1)莫莫替爾開始公開撰文批判「安樂死」立法與制度,卻遭遇到社會輿論猛烈的反彈,被指責為「隱性天主教徒」、「情緒脆弱者」,他反思道:「如果這就是人文主義,那我不再認同所謂的人文主義。」(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