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在實際執行上衍生的諸多弊端(續)
在上周文中,我特別向大家介紹之前研讀過的兩篇文章,內容主要是透過比利時魯汶大學化學教授湯姆‧莫替爾(Tom Mortier)的親身經歷,探討比利時「安樂死」合法化後的實際執行弊端,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引起的爭議。莫替爾母親在未告知家人的情況下申請「安樂死」並實際執行,引發莫替爾對「安樂死」立法的合理性與監督機制的質疑。
他最終將案件訴諸歐洲人權法院,指控比利時「安樂死」法案違反生命權。該案例揭示「安樂死」法案在實際執行中的倫理滑坡與行政漏洞,也引發對醫師角色、家屬知情權與生命價值的反思。
許書華醫師沒做好功課去了解那些已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其實際執行情況究竟如何,就天真以為,「合法安樂死」的執行,「需醫師等專家多方評估,證明患者意識清楚、無外部壓力、知情自願,才可合法執行」,理想很夢幻,現實很崩潰!比利時「安樂死」在執行上發生的諸多弊端與人謀不臧,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下做進一步分析,我採用提綱式解說,幫助大家有個脈絡完整理解。
一、事件背景:母親的「安樂死」深深震撼及改變了兒子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比利時魯汶大學化學教授湯姆‧莫替爾的母親后德里娃‧蒂‧婥伊爾(Godelieva De Troyer),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由兩位朋友陪同前往布魯塞爾自由大學,接受「安樂死」倡導者暨提供者溫.狄斯特曼(Wim Distelmans)醫師的致命注射而身亡,享年六十四歲。
莫替爾隔天接到醫院太平間電話,通知他去認領母親遺體,才得知母親已經去世,事前完全被蒙在鼓裡。他因此遭受嚴重心理創傷,因而開始調查母親安樂死過程,並從「安樂死」的支持者轉為最激烈的反對者之一。
二、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律挑戰
在無法於比利時國內取得法律救濟的情況下,莫替爾與其律師向「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簡稱ECHR)提出訴訟。他們由「捍衛自由聯盟」(Alliance Defending Freedom)協助提告,主張比利時的安樂死法案已經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二條保障的生命權。他們認為,由於國家未能妥善監督與規範,導致「安樂死」的濫用發生。他主張:
(1)比利時於二○○二年的「安樂死」立法,缺乏對弱勢者的保障與醫師問責機制。
(2)該法律實際運作遠遠超出預期範圍,已經被廣泛濫用。
三、比利時人違背了「安樂死」的立法初衷,實際執行遠遠超出末期病患的範圍
按比利時的「安樂死」立法初衷,原本是為了幫助那些「處於一種由於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的嚴重且無法治癒的惡疾傷病,又遭受持續且無法承受的身心痛苦,而又無法緩解」的「醫療無效狀態」的少數患者,有尊嚴地解脫痛苦,然而事實的真相遠非如此,與立法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馳,其中隱藏了許多「貓膩」的情事!
儘管「安樂死」法案原本僅適用於末期病患,後來卻擴展至:(1)精神疾病患者、(2)非致命性病症患者、(3)行為障礙患者,甚至於(4)失敗的變性手術患者與失明的雙胞胎兄弟。
在實際被執行「安樂死」案例中,竟有百分之十五為非末期絕症病患,還有百分之三為心理疾病患者。我們想不到的是,比利時人往往僅因生活突然變得黯淡,就尋求「安樂死」。
四、比利時通過立法後,「安樂死」的案例大幅上升
比利時於二○○二年通過了「安樂死法案」,二○○三年在頒布法案之前,支持者向社會大眾保證,「安樂死」會是極少數的。然而,自從其合法化以來,比利時的「安樂死」數目持續穩定上升,案件數目在二○○三年就有二百三十五件,到了二○一三年已上升至一千八百零七件,二○一五年高達二千零二十一件,占總死亡人數約百分之二。【慧開按:二○一一年美國人十大死因,第十名的「自殺」人數,才占全美國所有死亡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二○○四年台灣人十大死因,第十名的「高血壓性疾病」人數,才占全台灣所有死亡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三五,可見比利時的「安樂死」已經「氾濫成災」了!】
根據二○一五年三月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簡稱NEJM)《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發表的一項比利時研究發現,僅在弗蘭德斯地區(Flanders),「安樂死」的比率在二○○七至二○一三年間顯著攀升,死亡率從百分之一點九上升到百分之四點六。【慧開按:這個比例數字,如果放在美國及台灣,都可以進入十大死因排行榜的第五或第六名!】
自從「安樂死」合法化以來,在比利時為了「非生理性、非末期」疾病而「被安樂死」的病人數量已經爆炸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