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全台實施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效果比預期好,垃圾量大減,環保署取消十座焚化廠興建計畫,造成業者損失,新竹縣業者透過仲裁解決,結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裁定環保署要賠六億兩千萬元。
這件事在公共政策上,是很典型的第三類型錯誤:「用正確的方法解決錯誤的問題」。環保署到底犯了什麼錯誤?首先,環保署因台灣地狹人稠,認為垃圾量必定高,所以採增加焚化廠解決,未考量環境會改變,還是用過去的思考模式處理,因而設定了錯誤的問題。
環保署設定的問題錯誤,就像醫生將感冒誤診為糖尿病,還開給病患糖尿病的處方,不會出問題才怪,環保署的錯誤不是方法,而是對問題評估,所以公共政策學者說:「用正確的方法解決錯誤的問題,比官員貪污的損失還要嚴重」,這可從環保署被判賠得到印證。
筆者認為,政府應追究負責規畫的環保署官員是否有疏失,不能用人民的納稅錢賠償後,就不了了之。
寂寞城市(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