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大林鎮長因選舉賄賂官司判刑定讞而停職,由於所剩任期不足二年,嘉義縣府逕指派其女兒代理,此舉雖無適法性問題,但因人事案充滿縣長還「選舉債」的斧鑿之痕,不僅難杜悠悠之口,更讓停職聊備一格。
雖然代理人選為縣長權責,且「女代母職」亦非明文禁止,但既是「停職」,意味原任者形象、操守已難擔大任,把「女代母職」解釋成「延續政策」,未來政策會如何,不言而喻;況且,政策延續在於行政團隊,絕非「一二人可治天下」,更非該「家族」莫屬。
此外,當初曾鐵口直斷「馬英九當選一定黑金復辟」的嘉義縣長陳明文,批評他人時,心中那把尺不應「內外有別」,此時更該「言顧行,行顧言」,若只因要還「政治債」,就棄守大是大非,甚至一再合理化,則「官字兩個口」,輿情也只能徒呼負負。
子曰(高雄市/教師)
嘉義大林鎮長因涉及賄選官司被判刑確定,依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必須停職,嘉義縣政府竟指派其女兒代理,引發爭議。
雖然女兒的代理資格沒問題,但既然是停職,卻由家人代理,原鎮長可在幕後當影武者主導施政,停職根本毫無意義,並有違利益迴避原則,形同封建政治下的家族采邑,權位私相收受,大開民主政治倒車。
而且,據媒體報導,嘉義縣長陳明文力挺原鎮長,除了黨派屬性相同外,還欠「選舉債」,因此指派其女代理,所以陳縣長處理方式可議。
此外,現行地方制度法對民選行政首長代理人員,雖未明文規範應具一定的學經歷等資格要件,但筆者以為,一般公務員擔任主官(管),對任用三親等以內依法都有嚴格限制,民選公職也不該例外,現行地制法未明文規範這類公器私用委實失當,實有必要修法,限制與遏止這種世襲封建的民主倒退怪現象,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希望嘉義縣政府能考量代理人的學經歷、品德、操守、領導能力、行政經驗及社會接受度等因素後,改指派最適當的代理人。
余時欽(台中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