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考試院院長張俊彥先生的自傳,以第三人稱敘述,被批評請人捉刀,缺乏誠意,引起立委不滿。
張俊彥先生辯白:以第三人稱敘述,係國際慣例。
以下就相關文獻看自傳文定義為何。
依《辭海》(中華書局)解釋自傳:自述生平之著作也,文學上有自傳體小說。日文也有自傳乙詞,依《新潮國語辭典》(山田俊雄、築島裕編)解釋,自傳:自傳之略。而自敘傳的解釋是自己書寫自己的傳記。《廣辭苑》的解釋相同。
西方與自傳乙詞相當的用語,始於1800年左右,依《牛津吳語辭典》解釋是從1809年開始,autobiography於英國使用,大約同時期即傳到德國;而法語則到十九世紀中期,1850年左右獲得市民權,以文學之一樣式使用。
求職或如推(自)薦考監委員的自傳一般以第一人稱書寫,應無疑義。張俊彥先生所稱依國際慣例以第三人稱敘述云云,我「想」應是被推薦人或被提名人,體貼推薦人的一種作法,省去推薦(介紹)人從第一人稱轉為第三人稱的「麻煩」吧!
但是就文學作品而言,存在一些不同。
1975年法國第十三大學年輕講師菲立普‧魯俊努出版了一本有關自傳的研究名為《自傳契約》,有針對自傳之定義。
1.言語形態:a.物語, b.散文。2.呈題:一個人的生活,一個人物的歷史。3.作者狀況:作者與說法者為同一人。4.說話者之位置:a.說話者與主要人物為同一人,b.物語的回顧性展望。
其中重要的一點是「作者」、「說話者」、「主要人物」應為同一人。以盧梭的自傳《告白》來看,作者盧梭與說話者盧梭為同一人,寫的是盧梭從1712年出生到1765年為止的「一個人的生活」,當然作者並非虛構的,是實際存在的。盧梭的《告白》說話者=主要人物,以第一人稱敘述。
就文學作品而言,可列為自傳文學的,有以第一、第二、第三人稱敘述,並非完全集中在第一人稱。文學作品難免加入虛構成分,盧梭的《告白》並非百分之百的事實。
(作者為興國管理學院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