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借用、租用、承購均不合法,追徵出售不當黨產價額11億3972萬元,國民黨不服、提告,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逆轉改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處分。可上訴。
黨產會指國民黨1966年與財政部簽訂借用契約,將位於中山南路11號建物供辦公廳使用,1971年11月30日期滿後未再續借;1983年才再訂約承租,並於1990年申請承購該不動產,當年6月買下、取得所有權。國民黨後來拆除原建築,並於1998年改建成黨部大樓,2006年3月將土地及建築物以23億元賣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最高行指出,黨產會究竟是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來認定房地為不當取得財產?如果是後者,怎麼認定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一審沒釐清,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則認為,無法認定是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財產,昨改判國民黨勝訴。
另外中國廣播公司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廣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中廣勝訴,黨產會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