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金門訊】0214陸船翻覆釀2死,海巡隊巡防艇上操作艦艇的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被列為過失致死罪嫌被告,金門地檢署歷經6個多月、共183天偵查,認為兩船確實發生碰撞,若海巡在6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應太短,難以因此歸責,加上陸船駕駛開航經驗不到10次等因素,不起訴兩人。
檢方表示,今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的陸船翻覆案,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1艘陸籍快艇,自大陸地區水域駛入「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即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陸籍快艇卻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該快艇上4名陸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2名男子不幸死亡。
檢方指出,黃姓艇長及蔡姓駕駛被列為過失致死罪的被告,是考量艇長為決策及下令者、駕駛為實際操船者。至於另2名隊員則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故未列為被告。
檢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屬於依法實施,船舶於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另外陸船生還的2漁民均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的情況,並無充分證據可證明陸船翻覆是出於被告2人過失,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本案查無充分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何過失,故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