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修改核電機組申請延役時的法制程序,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排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草案5個委員版本,藍綠在核電延役議題上共識嚴重不足,召委柯志恩昨裁示擇期續審,但因本會期即將結束,法條審查勢必得等到下個會期才能展開。
針對核電延役有2大修法重點,1.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2.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執照申請。
核能安全委員會表示,表示,尚未除役的核三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有限,僅可供約運轉4年多,依照我國核電機組狀況,運轉中機組執照換發申請審查時程,最快3年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