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整頓觀光秩序,重大違規罰鍰上限加倍,例如丟包旅客及違法旅宿,罰鍰都從新台幣五十萬元分別提高至一百萬及二百萬元。該修正草案預告期二個月。
交通部說,提高違法及違規經營觀光業務者或從事活動者罰鍰,盼強化觀光營業及活動秩序,建構安全優質觀光環境。
今年初發生年代旅遊在越南富國島丟包旅客事件,觀光署依年代旅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共罰八十一萬元,但《發展觀光條例》的裁罰部分只能罰到上限五十萬元。
交通部在《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觀光產業對公益有重大影響違規行為法定罰鍰金額上限,提高至一百萬元,希望強化法規遏阻力道,同時增訂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的處罰上限,也從原本五十萬元提高二百萬元。
另外,考量到非法經營的旅宿對於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交通部也將修法把裁罰額度上限從五十萬元提高為二百萬元。
對於尚未取得合法營的旅宿、旅行及遊樂等光業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草案也將罰鍰從三萬到三十萬元,提高為六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為維護生態保育並加強管制違規行為,草案修正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的違規行為罰鍰,從五千元到十萬元,提高為一萬元到二十萬元,包括: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將車輛或其他動力器具開入禁止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地區;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