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一日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以司法權介入因消費所產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其立法目的是要讓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消費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的卡債族,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解決債務問題。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因此債務人在申請適用清算與更生程序前,都需向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欠債還錢固然是對的,但當初銀行在推銷信用卡、現金卡時,為了拚業績,出現徵信不足、代辦業者勾結等弊端,造成今日卡債族的問題,銀行也有責任。因此,銀行在與卡債族協商時,應該讓有意願還錢者,依其能力盡量還錢,這也是消債條例立法的目的。但現今銀行公會公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中,卻要求卡債族還必須同意一併償還自用住宅的房貸,在有擔保的債務部分,銀行提出的協商條件明顯太高,將導致協商不成,卡債族只有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途,浪費協商時間;也降低卡債族還款意願,甚至還可能引發卡債族家庭破裂、小孩子無法就學就養等社會問題。
消債條例實施一個多月後,因為法院不清楚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處理只有無擔保債務,並不包含房貸,部分卡債族後來「毀諾」,係因房貸壓力過大,導致無擔保債務還不出來,他們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以聲請人的房貸部分沒參加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必須再與銀行協商一次。但銀行公會規定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次數以一次為限,不少卡債族因而變成法院和銀行間踢來踢去的「卡債人球」。
為了「卡債人球」,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針對已經毀諾的九萬人,不論任何條件,都可以重新和最大債權銀行洽談「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還款期數最長一百八十期、利率最低為百分之零,比民國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時,還款期數最長一百二十期、利率最低為百分之零還要優惠,我們期盼金管會能結合法院在卡債族努力經濟重生之際,在程序上助一臂之力。
目前法規規定銀行借款客戶欠款超過一百八十天,銀行就轉銷呆帳,資料也會送交聯徵中心予以註記,對個人信用會產生影響。由於新上路的債清協商,條件比舊的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寬鬆,銀行呆帳戶衡量還款能力及信用折損,有三成的呆帳戶願意回頭與銀行協商償還債務計畫,凸顯一般民眾是愛惜信用的。
而債務人依清債條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會裁定在生活上有一定的限制,不得有與身分有顯不相稱的行為,如果經人檢舉,法院可以重新裁定「不免責」,債務人則必須履行清償責任,因此卡債族於使用消債條例務必三思。
卡債族問題絕不是單純頒布一法規就可以解決,尚須仰賴政府建立一套合理的債務解決機制,提供就業機會與更多的用心與愛心,始能使處於經濟弱勢的卡債族恢復正常經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