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安條例三讀 妨行人通行可重罰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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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十五萬元,按次處罰。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將逐年編列預算並公布執行成效,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

林右昌表示,此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四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

林右昌指出,今年中央推動四年四百億元「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此次修法,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相關改善計畫,有效處理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的障礙物排除等問題,形成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查到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改善、遷移或拆除,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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