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已於五日上路,卻乏人投訴,婦女團體認為,超過九成的國人都選擇隱忍,這種不正確的觀念應該徹底改變。
以往國人遭性騷擾不是自責、無法及時反映,就是認為訴諸法律曠日費時,大部分人選擇隱忍,但此種態度容易助長加害人的氣焰,並且會讓更多人受害。婦女團體舉了一例,有一名習慣在公車上偷襲的色狼被抓到後,竟破口大罵「摸過上百人都沒事,偏偏遇上此種恰查某」,他這種囂張的態度,我們怎能助長他的氣焰?
有人在遭性騷擾後,會感到困窘和自責,認為自己實在太不小心,給人有機可乘,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也有人認為遭性騷擾的人,自己應該檢討是否穿著太「露」?或太吸引人?這種說法是倒果為因,該檢討的是性騷擾者,而不是被害人。
曾有女子遭性騷擾後向警方求助,但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實施,警方以男子並未對她人身造成具體威脅,表示愛莫能助,更由於兩人不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也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幫不上忙,現在有法律保護,受到性騷擾應該立刻反映,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